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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言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王言兴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76号罪犯王言兴,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言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累计1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言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言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