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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树清与被执行人社坡新盛铸造厂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树清,社坡新盛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薛树清。被执行人社坡新盛铸造厂。投资人张培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树清与被执行人社坡新盛铸造厂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树清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0)浔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