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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4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国强,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铖,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负责人陈卫东,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亮,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国强因致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未签约或未改签住户的一封信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查,2012年5月2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发布门政征字(2012)3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坐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x号x幢x层、x幢x层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该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赵国强。2012年6月21日,赵国强就上述房屋与征收实施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了两份征补协议。2013年10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发布《致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未签约或未改签住户的一封信》,其中第2、3、5、6项内容为:“2、为充分保障未签约和未按政策规定改签协议户的利益,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的产权人、承租人的最后签约时限调整为2013年12月31日。3、2013年12月31日前,拒签协议或者拒绝按政策规定改签协议的,腾退时工程配合奖和提前搬家奖不予发放,无合法手续的无证房屋一律不予认定。……5、私有房屋(包括已购公房、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产权人,2013年12月31日前拒签协议或者拒绝按政策规定改签协议的,视为该户不存在住房困难、无安置房需求,将不被纳入棚改安置房规划设计建设范围当中,腾退时只能按认定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货币补偿。6、拒签协议或者拒绝按政策规定改签协议的住户及其房屋,因所在区域属于采空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为保证大家的居住和生命财产安全,届时区政府将依法强行腾退。”后赵国强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两份征补协议有效。2014年3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门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以赵国强与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尚未就涉案房屋的征补协议达成合意,征补协议尚未成立为由驳回了赵国强的诉讼请求。赵国强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4)一中民终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赵国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征补协议尚未成立。根据上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或与赵国强签订征补协议,或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发布的《致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未签约或未改签住户的一封信》,仅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征收过程中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并未对赵国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赵国强针对上述一封信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赵国强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赵国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薛 政代理审判员  杨晓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