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申请执行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5690-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发、王振喜,该局行政执法人员。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445720-4,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庄村。法定代表人黄鹏,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娄庄镇娄东村286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工业集中区,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娄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734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处罚事项及加处罚款573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娄庄镇娄东村286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工业集中区,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娄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5734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申请执行的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全部处罚事项及加处罚款5734元,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顺群审判员 杨 京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