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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聚品阁茶楼”二楼“迪拜”包间内摆放了一台六机位捕鱼机供参赌人员赌博,并聘请了祝某某为捕鱼机上下分。同年11月1日,该赌场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截止案发,李某某共非法盈利1.5万余元,并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依法扣押。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查获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彭某、罗某某、伍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票据,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及工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5)眉东刑初字第80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