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谭瑞杰诉被告翟占国、于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瑞杰,翟占国,于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谭瑞杰,男,汉族,工人,住前郭县第一被告翟占国,男,汉族,干部,住前郭县第二被告于经伟,男,,汉族,干部,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谭瑞杰诉被告翟占国、于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瑞杰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瑞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瑞杰承担。剩余诉讼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