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封某甲与封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封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封某甲。申请人封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封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封某乙,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大连市机车车辆厂退休工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建东街23-3-9,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6208062191。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封某乙于2006年10月12日因车祸在大连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期间进行两次脑部手术,2007年1月23日出院确诊为一级伤残,至今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现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封某乙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去大脑皮质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封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殿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