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商初字第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8-10
案件名称
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张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747号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座商业楼2号。法定代表人赵功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娟。被告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源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减半收取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倩倩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志恒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