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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荣新与刘庆杰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509号申请人:李荣新,男,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被申请人:刘庆杰,男,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庆杰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庆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庆杰所有的皖ND***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