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速)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许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农民,捕前。同年3月31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西检公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盗窃美利达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9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坦白,建议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并提交了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将盗窃自行车销赃,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曾因盗窃罪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盗窃所得赃物已被销赃,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盗窃自行车折款人民币二千六百九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