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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洪生诉姜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生,姜明,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721号原告谭洪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明,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辉,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洪生诉被告姜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洪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谭洪生负担。审判员  梁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