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洪生诉姜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生,姜明,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721号原告谭洪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明,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辉,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洪生诉被告姜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洪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谭洪生负担。审判员 梁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