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傅星与席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星;席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傅星,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席党辉,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星诉被告席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减半后收取362.5元,由原告傅星负担。审判员 邹节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