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亚刚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刚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刚,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刑诉字(2015)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浩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8月3日,被告人赵亚刚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43×××57)。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7月8日,赵亚刚持该卡透支本金426714.70元,产生利息63087.83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均未归还。二、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赵亚刚在中信银行宁夏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65).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7月21日,赵亚刚持该卡透支本金56498.83元,产生利息28030.62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均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证明被告人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赵亚刚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赵亚刚犯罪的证据。被告人赵亚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3日,被告人赵亚刚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43×××57)。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7月8日,赵亚刚持该卡透支本金426714.70元,产生利息63087.83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银行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被告人赵亚刚号码为134××××6097的电话向其催收未果,并分别于2014年3月21日、2014年3月28日在《法治新报》上登报催收,至今仍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刚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赵亚刚的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贷后管理系统信息表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贷记卡交易明细、法制新报催收公告两份、牡丹个人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两份、透支情况说民个、中国工商银行贷记卡交易明细、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亚刚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赵亚刚在中信银行宁夏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65).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7月21日,赵亚刚持该卡透支本金56498.83元,产生利息28030.62元。经中信银行宁夏分行银行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被告人赵亚刚号码为134××××6097的电话向其催收,被告人赵亚刚分别于2014年3月4日、3月7日、3月18日接听电话并承诺还款,但至今仍未归还。另查明,被告人赵亚刚从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43×××57)和中信银行宁夏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65)中所透支的现金,全部用于在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东方动漫城游戏厅和其他游戏厅赌博。被告人赵亚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刚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赵亚刚的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明细、中心银行电话催收记录、透支情况说明、电话催收录音、证人郭某的证言、被告人赵亚刚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价值574331.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亚刚犯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亚刚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赵亚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信用卡管理制度及银行、信用卡关系人公私财物所有权及国家金融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弟(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亚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锋人民陪审员 纳莺萍人民陪审员 张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