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铁山民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铸与申请人刘海英一审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铸,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陈铸。申请人刘海英。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铸、刘海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铸、刘海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黄石市铁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乙方(刘海英)应将后期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转交给甲方(陈铸),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2、因乙方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治疗费用,已由陈铸承担;陈铸自愿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海英人民币20000元(含刘海英后期支出的费用,具体赔偿清单附后),双方同意了结本纠纷。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交警铁山大队备案一份。现请求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上述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 春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石芳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