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浩与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李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88-2号原告:张浩被告:李永福原告张浩诉被告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对被告李永福的起诉。审 判 长 墨力审 判 员 孙敏人民陪审员 沈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