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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浩与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李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88-2号原告:张浩被告:李永福原告张浩诉被告李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对被告李永福的起诉。审 判 长  墨力审 判 员  孙敏人民陪审员  沈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