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瑞与樊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樊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23号原告王瑞。被告樊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诉被告樊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王瑞负担。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