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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中、郭素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中,郭素芹,耿世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032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国,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李文中,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郭素芹,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耿世广,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文中、郭素芹、耿世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借款本息已还清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中、郭素芹、耿世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文中、郭素芹、耿世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