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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少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少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74号罪犯王少俊,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桂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27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少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3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少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王少俊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少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111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王少俊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少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少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