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8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魏魏与马慈明、沈灏、甄妮、王涛、沈壮志、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魏魏,马慈明,沈灏,甄妮,王涛,沈壮志,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803-4号申请执行人张魏魏,男,1983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马慈明,男,1974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沈灏,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甄妮,女,1973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沈壮志,男,1990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21号。法定代表人沈灏,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魏魏申请执行马慈明、沈灏、甄妮、王涛、沈壮志、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甄妮名下机动车豫A9P6**机动车一辆,并依法委托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该车进行评估,在该评估公司作出豫至诚机价值(2014)鉴字第224号鉴定估报告后,被执行人甄妮对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甄妮所有的豫A9P6**机动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群岭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