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00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其明与纪小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明,纪小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8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其明,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纪小镇,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2)南执字第008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纪小镇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小镇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