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吴操涌与雷丽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操涌,雷丽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吴操涌,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雷丽花,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操涌与被告雷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雷丽花的住所地为福州市晋安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