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陈金珠与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金珠;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541号原告陈金珠诉被告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出具的(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归还原告陈金珠借款人民币58万元。本案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2013年12月底前支付原告。届期,被告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权利义务,权利人陈金珠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九峰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大街661号的房地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尚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处置,故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