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宝成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郑宝成。委托代理人杨娟,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始丰路666号厂房一楼西侧1-3间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许劲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千春,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宝成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宝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宝成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成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金华市中冠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宝��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代理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