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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朱某,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高心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某以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凤阳县,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婚纠纷一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凤阳县,故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