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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昆山新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圣安通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新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沈阳圣安通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57号原告昆山新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燕。委托代理人吕献群。被告沈阳圣安通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长贵。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新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圣安通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新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新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4元,原告昆山新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