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金某某等与汪某某3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金某某;汪某某1;汪某某2;汪某某3;汪某某4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2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址同上,系汪某某之妻。原告金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汪某某1,女,汉族,1986年11月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址同上,系汪某某1之母。原告汪某某2,男,汉族,1991年9月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汪某某3,女,汉族,1953年9月1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富民县。被告汪某某4,男,汉族,1975年6月2日生,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富民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冬华,张丽,富民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汪某某、金某某、汪某某1、汪某某2诉被告汪某某3、汪某某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金某某、汪某某1、汪某某2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