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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他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邢文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淄博康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他字第115号申请人邢文。被执行人淄博康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钻石商务大厦*层*户。本案执行的邢文申请执行淄博康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张劳人仲案字第4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