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董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521号原告褚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原告褚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