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德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22号罪犯陈德伟,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共计人民币613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6.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