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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革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革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金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其忠。委托代理人冯银刚。被告常州市革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中。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阳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革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革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操场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银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革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阳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2013年12月25日最后一次送货后,被告欠原告货款476076元,后于2014年3月7日还款150000元,2014年6月15日双方协商抵扣货款135641.8元,至今尚欠190434.2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0434.2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革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阳阳公司与革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阳阳公司向革新公司供应焊管等货物等内容。2013年12月25日,阳阳公司最后一次送货后,革新公司结欠阳阳公司货款476076元。2014年3月7日,革新公司支付阳阳公司货款150000元。2014年6月15日,双方协商抵扣货款135641.8元。2014年11月14日,阳阳公司以革新公司尚欠其货款190434.2元未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革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90434.2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革新公司承担。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送货的送货单,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90434.2元,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送货的送货单、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0434.2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革新公司应支付原告阳阳公司货款190434.2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革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共计3574元,由被告革新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阳阳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革新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阳阳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林操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 林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