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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