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孙某,男,汉族,农民,广饶县陈官乡孙斗村人。委托代理人郭光营,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汉族,广饶县陈官乡孙斗村人。原告孙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2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被告与原告结婚时带有一子郑某,原告本着过正常家庭生活的原则与被告相处,对被告之子郑某视若己出,家庭所有收入均交予被告保管。2012年5月份,被告带着孩子不辞而别,并将家中所有存款12万余元全部带走,至今没有音信。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3年3月份第一次诉至法院,现被告仍无音信,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某未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同意与原告孙某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和,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摩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且生活时间短,没有共同财产,孙某所说的12万元并不存在,被告也不知情,如果真有共同财产12万元,应该是原告孙某给被告6万元,而不是被告给原告,原、被告均系农民,无固定收入,12万元从何而来,在陈官乡高斗村的其他共同财产,被告放弃主张权利;郑某系被告婚生子,被告要求自己抚养,与原告孙某无关;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孙某负担,被告不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二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二,户口本一份,拟证明被告之子郑某系被告与其前夫的婚生子,出生日期为2008年2月16日,并不是与原告的婚生子。证据三,(2013)广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3月份起诉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本院结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2月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后,被告高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郑某与原、被告共同生活,郑某于2008年2月16日出生。原告孙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于2013年3月诉至法院,后于2013年3月9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结婚自愿、离婚也自愿。原、被告婚前虽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婚后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的感情并未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某虽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被告高某在答辩状中予以否认有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所以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真真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