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婷与王婷、郑美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婷,郑美荣,孔文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被告:王婷。被告:郑美荣。被告:孔文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婷、郑美荣、孔文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