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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赵侠、朱静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5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新碶中河路36号海晨大厦206室。负责人:方敏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侠,现住宁波市高新区杨木碶路329弄江南一品(一期)小区23号101室。被告:朱静芬,现住宁波市高新区杨木碶路329弄江南一品(一期)小区23号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赵侠、朱静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9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静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