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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巍巍,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以原、被告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