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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田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田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刘XX,女,1973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田宇,男,1989年11月27日生,民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赵凤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田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