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铜陵重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华曼重工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重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铜陵华曼重工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321-2号申请人:铜陵重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华曼重工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申请人铜陵重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铜陵华曼重工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裁定书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铜陵华曼重钢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60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