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道玉与山东四季明湖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玉,山东四季明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4号原告周道玉,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青,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良,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四季明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明湖路271号大明湖公园内明湖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29515-4。法定代表杨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才有,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永凯,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玉与被告山东四季明湖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道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道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鑫君负担。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