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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袁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14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0285936-7。负责人崔敏奎,行长。委托代理人包伟,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书洪,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明,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