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贤光与黄义方、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光,黄义方,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胡贤光。被告:黄义方。被告: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1号。法定代表人:刘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207-213号。代表人:杨建林。本院于2015年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武汉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鄂J×××××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邹敏的鄂A×××××号小轿车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