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温玉卿、温玉芬与温常丽、温常暖、温习文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卿,温玉芬,温常丽,温常暖,温习文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温玉卿,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莫达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与温玉卿是夫妻关系。原告:温玉芬,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康,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与温玉芬是夫妻关系。被告:温常丽,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温常暖,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温习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邓伟刚、林锦永,广东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玉卿、温玉芬诉被告温常丽、温常暖、温习文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温玉卿、温玉芬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玉卿、温玉芬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卿、温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5元,由原告温玉卿、温玉芬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伙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