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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玮与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牛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王玮,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林,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玮诉被告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牛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玮负担。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