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家升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升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升,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4452XXX,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2012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汕头市南墩新路XX号门口查获被告人陈家升停放在该处的凌肯摩托车(无车牌,价值6438元)和悬挂粤D3**车牌的电动助力摩托车各一辆。被告人陈家升供述凌肯摩托车系于2014年11月24日在汕头市下湖路一巷X号向一男子以1500元购买的,悬挂粤D301**车牌电动助力摩托车系同日在汕头市龙湖沟旁向该男子以1000元购买的。经查证,赃物凌肯摩托车系被害人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在汕头市滨港路某处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另查明:被告人陈家升于2012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赃车,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陈家升的户籍证明材料,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陈家升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赃车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家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家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家升系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