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法执字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焕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吉法执字311号被执行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焕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温焕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安各项损失213760.3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安执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