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通用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苏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通用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苏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福建通用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6幢1层(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云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辉锃,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载安,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通用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通用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通用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为680元,由原告福建通用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