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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温小娜与杨晓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温某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