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温小娜与杨晓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温某某,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