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绪强与张仲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强,张仲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张绪强。被告张仲平。原告张绪强与被告张仲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绪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强以被告已将所欠餐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绪强承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