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军、霍俊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军,霍俊莲,乔树清,乔树彬,李华福,乔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乔军,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霍俊莲,女,汉族,1969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乔树清,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乔树彬,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华福,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乔学军,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乔军、霍俊莲、乔树清、乔树彬、李华福、乔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挂失、抵押;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