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吕长有诉孙洪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有,孙佩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283号原告:吕长有,男。被告:孙佩德(曾用名:孙洪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长有与被告孙佩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长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吕长有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