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尹洪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14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洪祥,化名申洪兵,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4)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洪祥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玉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洪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洪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江苏省淮安市以及沭阳县先后谎称姓朱以及化名申洪兵,以帮助安排工作、办理廉租房、做工程需周转资金为由,多次骗取王某、王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并将所骗资金用来购买彩票等消费。现分述如下:1.200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尹洪祥谎称姓朱,以帮助王某儿子安排工作、做生意为由,多次共计骗取王某人民币1.16万元以及部分财物。2.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尹洪祥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共计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5万元。3.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诉讼为由,多次共计骗取徐x树人民币1.1万元。4.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办理低保为由,多次共计骗取庄某人民币0.6万元。5.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何华林亲戚办理释放等为由,多次共计骗取何x林人民币7万元。6.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办理廉租房、做生意等为由,多次共计骗取仲x香人民币14.7万元。7.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多次共计骗取夏x玲人民币13万余元。8.2014年1月至6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荣某山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多次共计骗取荣x山人民币3.4万元。9.2013年8月至2014年,被告人尹洪祥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共计骗取徐x人民币1.7万元。10.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做工程为由,多次共计骗取邓x会人民币16万余元。11.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多次共计骗取潘x成人民币1.7万元。12.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做工程为由,多次共计骗取严x花人民币2.8万元。13.2014年3月至8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办理廉租房为由,多次共计骗取周x人民币18万元。14.2014年7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做工程为由,多次共计骗取张x元人民币1.7万元。15.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做工程等为由,多次共计骗取陈x年人民币3万元。16.201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王x泽孩子安排工作等为由,分两次共计骗取王x泽人民币2万元以及中华牌香烟两条。17.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做工程为由,分别骗取刘x芹、郎x人民币各一万元。18.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办理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为由,多次共计骗取葛x科人民币2.44万元。19.2014年2月,被告人尹洪祥以帮助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刘x效人民币0.3万元。被告人尹洪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尹洪祥供述其诈骗他人钱财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的诈骗金额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被害人王某、王某乙、徐x树、庄某等人陈述、证人仲某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尹洪祥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洪祥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洪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洪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洪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尹洪祥退赔本案各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栋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汪金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红岩 微信公众号“”